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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4-13 来源: 阅读次数:208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省政府对省直部门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确认,现将省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省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通告如下:
  一、省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50个)
  1.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3.黑龙江省教育厅
  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5.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黑龙江省宗教事务局)
  6.黑龙江省公安厅
  7.黑龙江省国家安全厅
  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9.黑龙江省民政厅
  10.黑龙江省司法厅
  11.黑龙江省财政厅
  12.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3.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1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15.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6.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17.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18.黑龙江省水利厅
  19.黑龙江省林业厅
  20.黑龙江省商务厅
  21.黑龙江省文化厅
  22.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3.黑龙江省审计厅
  24.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5.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6.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7.黑龙江省体育局
  28.黑龙江省统计局
  29.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30.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1.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32.黑龙江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33.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34.黑龙江省粮食局
  35.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6.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7.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38.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39.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40.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41.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42.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43.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44.黑龙江省戒毒管理局
  45.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46.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
  47.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
  48.黑龙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9.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
  50.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省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26个)
  1.黑龙江省档案局
  2.黑龙江省公安消防局
  3.黑龙江省公安边防局
  4.黑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5.黑龙江省公路局
  6.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
  7.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8.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
  9.黑龙江洪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10.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11.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12.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13.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局
  14.黑龙江省航道局(包括黑龙江省哈尔滨航道局、黑龙江省佳木斯航道局、黑龙江省黑河航道局)
  15.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公室
  16.黑龙江省植检植保站
  17.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
  18.黑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站
  19.黑龙江省农药管理检定站
  20.黑龙江省林木种苗管理总站
  21.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22.黑龙江省纤维检验局
  23.黑龙江省盐务管理局
  24.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局
  25.黑龙江省草原监理总站
  26.黑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有关要
  (一)本通告发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凡因机构变动、职能依法被调整或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等,需要调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并报省政府确认后公布。
  (三)无合法依据、未经公布的,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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